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四川省循环经济协会,英文名称为Sichuan Association of Circular Economy ,英文缩写为SACE。
第二条 本会是由致力于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科研教学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关组织与专家学者、文化界、新闻界知名人士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安全风险,发挥社会组织能动作用,积极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助力城乡社区发展治理,服务成渝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发展,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贡献力量;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源头防治环境污染,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为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四川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参与制定国家和地方政府推进循环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经济政策、技术政策及相关标准等;
(二)开展循环经济调查研究,收集、分析国内外、省内外循环经济信息,协助发布循环经济年度报告等;
(三)协助开展循环经济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试点,编制实施方案、组织项目论证、实施效果评估等;
(四)开展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实施循环经济领域的项目申报、技术成果评价、鉴定和科技奖励等;
(五)依法依规举办循环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论坛、展览、培训等活动;
(六)依法依规出版循环经济刊物,建设相关网站,开展循环经济相关宣传教育活动等;
(七)开展循环经济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维护本协会会员合法权益,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诉求和建议;
(九)受政府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的委托,开展与循环经济有关的事务性、技术性、服务性等工作。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单位会员是在循环经济及相关领域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企业、科研教学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关机构。个人会员是从事循环经济及相关工作的专家、学者、企业家、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审查通过,并予以公告。
(三)秘书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按不低于会员总数的1/3,以各设区的市或州为单位,由会员推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确定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查同意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处分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理事会的办事机构,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数最多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的1/3,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
(五)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查同意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查同意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
(一)本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分会、和工作委员会(统称分支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名称均应以“四川省循环经济协会”为前缀(专业委员会、分会)且不能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二)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不能再下设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三)分支机构全部收支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展分支机构会员和收取会费。
(四)协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经理事会审议批准。
(五)《四川省循环经济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查同意,并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无法按照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表决通过,并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和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16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四川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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