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会员管理,合理安排会费收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循环经济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会费是指会员根据协会章程向协会缴纳的活动经费。有关单位给予协会的赞助、捐赠、咨询服务等不属于会费范畴。
第二章 会费的标准
第三条 会费标准制定原则。会费收取实行分级差额会费制原则,按照会员在协会担任的职务及会员单位性质,确定相应的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会费标准由协会秘书处拟定,由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 会费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20000 元/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10000 元/年;
(三)理事单位:8000 元/年;
(四)会员单位:5000 元/年。
第三章 会费的收取
第六条 收取时间。各会员单位应积极履行会员义务,每年年初按年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费收据。协会秘书处收到会费后,开具民政厅制定、财政厅监制的《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第八条 会费拖欠。会员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交纳当年会费的,作自动退会处理,并在协会刊物和网站发布公告。
第四章会费的用途
第九条 会费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包括:
(一)为会员提供各类服务;
(二)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薪酬及差旅费支出;
(三)协会秘书处外聘人员工作报酬及差旅费支出;
(四)协会秘书处办公费用;
(五)协会各类会议费;
(六)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正当开支。
第五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条 会费收支一律纳入协会的财务账户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协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交上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会费收支预算。
第十二条 会费的开支,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十三条 协会财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做好会费的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向大会提出的《财务工作报告》中,应列出“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会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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