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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循环经济协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时间:2020-11-21    文章来源::  编辑:webadmi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会员管理,合理安排会费收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四川省循环经济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会费是指会员根据协会章程向协会缴纳的活动经费。有关单位给予协会的赞助、捐赠、咨询服务等不属于会费范畴。 

    

  第二章 会费的标准 

  第三条 会费标准制定原则。会费收取实行分级差额会费制原则,按照会员在协会担任的职务及会员单位性质,确定相应的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费标准制定程序。会费标准由协会秘书处拟定,由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省民政厅备案后实施。 

  第五条 会费标准: 

  (一)副会长单位:20000 /年; 

  (二)常务理事单位:10000 /年; 

  (三)理事单位:8000 /年; 

  (四)会员单位:5000 /年。 

    

  第三章 会费的收取 

  第六条 收取时间。各会员单位应积极履行会员义务,每年年初按年缴纳会费。 

  第七条 会费收据。协会秘书处收到会费后,开具民政厅制定、财政厅监制的《四川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第八条 会费拖欠。会员单位无正当理由,不交纳当年会费的,作自动退会处理,并在协会刊物和网站发布公告。 

    

  第四章会费的用途 

  第九条 会费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包括: 

  (一)为会员提供各类服务; 

  (二)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薪酬及差旅费支出; 

  (三)协会秘书处外聘人员工作报酬及差旅费支出; 

  (四)协会秘书处办公费用; 

  (五)协会各类会议费; 

  (六)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正当开支。 

    

  第五章 会费的管理 

  第十条 会费收支一律纳入协会的财务账户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协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交上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会费收支预算。 

  第十二条 会费的开支,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十三条 协会财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做好会费的收支管理。 

  第十四条 每届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向大会提出的《财务工作报告》中,应列出“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会费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生效,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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