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政府办联线副主任和环保局长为副组长,有关部门和乡镇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由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揽总,加强枯水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实行水污染防治辖区负责制、部门负责制、业主负责制、执法单位负责制,乡(镇)环境质量行政首长负责制,形成合力保水环境安全。二是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控制新污染源产生。所有新、扩、改建项目,未经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发改委不予立项,建设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县电视台向社会公开承诺,共同把关,源头控制。 三是坚持多元投入。坚持“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修复,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新上项目业主全面负责,过去的项目逆向追踪到业主,切实加强企业、业主、居民自身污染治理投入;采用社会化、市场化、企业化的建设、营运和管理模式,加快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进程;政府以奖代补,以奖促治;依法、足额、全面征收排污费,每年排污费40%用于污染治理,实现环保投入多元化,促进水环境全面治理保护。四是明确监管责任。建立县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管理运行机制。建设项目未经环保 “三同时”验收,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综合验收手续;水利部门加强水产养殖监管,严禁在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水体进行水产养殖,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违法开采砂石;海事部门负责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农业、畜牧等部门加强农业面源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五是严格问责考核。把水污染防治纳入各级各部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一岗双责”、 “一票否决”制度。对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环境安全等指标完成情况,定期考核通报,作为评价党政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对不认真履行水污染防治职责,严格执行环境保护前置许可导致水环境污染和环境污染纠纷,由主体责任单位和审批单位负责污染治理和纠纷处理,治理经费在审批单位工作经费中扣减,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从严问责,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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