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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5-26    文章来源:  编辑:四川省循环经济协会

  川环发〔2021〕7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监察专员办和直属单位: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办法》经生态环境厅第1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4月22日

  

附件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约谈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保障群众生态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约谈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约见未依法依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的市(州)、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未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的相关企业负责人,指出问题、听取情况说明、开展提醒谈话、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三条  生态环境问题约谈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坚持实事求是,做到精准有效;坚持综合研判,服务工作大局;坚持信息公开,强化警示教育。

  第四条  约谈可由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单独实施,也可视情况会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以及其他省直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第五条  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督察办)负责约谈工作的归口管理,相关处(室)、直属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约谈工作的组织实施。监察专员办公室受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可组织实施约谈。

   

  第二章 约谈情形和对象

  第六条  经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组织核查或核实,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况进行约谈:

  (一)对习近平总书记及其他中央领导同志,省部级领导同志作出重要指示批示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不力,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交办事项落实不力的;

  (二)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未完成或难以完成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和碳排放强度控制、危险废物管理等目标任务的;

  (三)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推进不力,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恶化、生态破坏严重、核与辐射安全问题突出的; 

  (四)中央、省级督察检查发现问题整改不力,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因工作不力或履职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引起群体性事件的,连续发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落实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相关处置整改要求不到位的;

  (六)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固定污染源等环境违法问题突出,或发生重大恶意环境违法案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屡查屡犯、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长期未纠正的;

  (七)生态环境保护平时不作为、急时“一刀切”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反复投诉的; 

  (八)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干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监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中央、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存在突出问题的;

  (十)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七条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情况,约谈对象一般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州)有关部门、企业主要负责同志,并可邀请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同志等参加。

  第八条  市(州)所辖县(市、区)普遍存在某方面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依照有关法规政策应当约谈市(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

  第九条 对生态环境问题突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企业,可约谈其董事长或总经理,并同步约谈企业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同志。

   

  第三章  约谈准备

  第十条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各处(室)、直属单位按照职能职责提出约谈申请,经督察办会签后,按程序报厅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约谈申请应明确约谈事由、约谈方式、约谈依据、约谈方、约谈主持人、约谈对象、邀请参加方、时间、地点、约谈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支撑材料、拟提出的整改要求等内容。

  第十一条  约谈申请批准后,主持约谈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起草约谈通知,告知约谈对象约谈事由、程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联系方式等事项。约谈通知以川环函印发,应于约谈时间3个工作日前送达。

  第十二条  邀请其他部门共同实施约谈的,主持约谈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应在约谈通知印发前与邀请参加方主动沟通,并就有关约谈内容、程序、要求等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章  约谈实施

  第十三条  约谈对象为市(州)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的由厅领导主持;约谈对象为企业、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由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主持。

  第十四条  约谈一般采取会议形式,基本程序如下:

  (一)主持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和目的,通报主要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限;

  (二)邀请其他部门共同实施约谈的,邀请参加方补充通报有关情况和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时限;

  (三)约谈对象说明情况,明确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并就落实整改要求进行表态。

  第十五条  根据约谈工作需要,为保障约谈效果,可以采取集中约谈和个别约谈方式。就同一事项,需要同时约谈多个主体的,应当实施集中约谈。

  第十六条  主持约谈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应当在约谈结束后起草约谈纪要,经督察办会签按程序报厅主要领导签发后,印送约谈对象并抄送邀请参加方。约谈纪要按统一格式印制(范例附后),内容应包括约谈时间、地点、主持方、邀请参加方、约谈对象、事由、要求、出席人员等。约谈纪要以川环函印发。

  邀请参加方提出整改要求的,应纳入约谈纪要。批准约谈厅领导签发纪要前,应送邀请参加方会签。

  第十七条  约谈事项比较具体且仅涉及个别地方的,根据需要可委托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实施约谈。

  委托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实施的约谈,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明确的约谈准备、审批等相关要求,并及时向督察办报送有关档案材料。

  第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谈应对外公布相关信息,并可邀请媒体记者参加约谈会议。

  第十九条  主持约谈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应当做好约谈材料的归档工作,抄督察办存档备查。

   

  第五章  约谈整改

  第二十条  约谈对象所在单位应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报送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主持约谈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应及时抽查回访、跟踪督办约谈对象的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确保整改成效;及时将约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报厅领导,并抄督察办存档备查。

  第二十二条  主持约谈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发现对约谈整改重视不够、推进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会同督察办视情况采取函告、通报、专项督察等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约谈不取代立案处罚、区域限批、责任追究、刑事处理等相关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受省委、省政府委托实施的其他约谈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环境保护厅行政约谈办法》(川环发〔2017〕51号)同时废止。

   

  附:约谈纪要样式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约谈纪要

   

  (□-□-□/  年-月-日)

  约谈时间:

  □年□月□日(星期□)上(下)午□:□。

  约谈地点: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会议室

  约谈主持: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总工程师、核安全总工

  程师、环保总监)/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处(直属单

  位)□处长(负责人)

  约谈对象:

  □市(州)政府、□县(市、区)政府、□市(州)

  □局、□县(市、区)□局、□公司

  约谈事由:

  □年□月,□(专项行动、环保督察、专项检查等)

  发现,□、□市(州)、□县(市、区)、□公司存

  在……等问题。

  约谈要求:

  一、请□市(州)政府、□县(市、区)政府、□市

  (州)□局、□县(市、区)□局、□公司协调、督

  促按期完成以下工作:

  (一)□年□月底前,完成……;

  (二)□年□月底前,完成……。

  二、请□、□两市(州)政府,□、□两县(市、区)

  共同按期完成以下工作:

  (一)□年□月底前,依法联合……;

  (二)□年□月底前,落实……要求,完成……。

  请□市(州)政府、□县(市、区)政府、□市(州)

  □局、□县(市、区)□局、□公司将此次约谈要求

  落实情况,于□年□月□日前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

  出    席:

  约谈方人员:(略)

  应邀参加方人员:(略)

  约谈对象人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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