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以下简称《规范条件》)进行修订,形成《规范条件(2024年本)》,于2024年12月1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42号)。
2009年我国开始试点应用新能源汽车,2014年开始大规模推广。“十三五”以来,随着早期新能源汽车寿命到期,动力电池开始进入规模化退役阶段。动力电池蕴含锂、钴、镍等金属材料,退役后仍具有较高利用价值。发展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对于实现废旧动力电池资源的高值循环利用,支撑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引导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自2016年开始遴选培育骨干企业,截至2023年底已累计公告148家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在引导产业创新升级、保障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和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随着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产业的快速发展,行业技术水平提升,技术指标提高,旧版《规范条件》对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引导作用有所减弱。为引导企业有序投资、有序发展,防止低水平盲目重复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规范条件》进行了修订。
《规范条件》重点聚焦四方面内容:一是优化技术指标体系。将冶炼过程锂回收率的技术指标由不低于85%提高至不低于90%,新增破碎分离后的电极粉料回收率不低于98%、杂质铝含量低于1.5%等技术指标,引导企业强化技术创新,提升工艺水平。二是更新完善标准规范。增补《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拆解规范》《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等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拆解、编码标准,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更新有关要求,规范新能源汽车综合利用全流程管理。三是新增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相关要求。新增梯次利用电池不得用于电动自行车、再生利用企业应当兼顾处理电动自行车废锂离子电池等要求,助力完善电动自行车锂离子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四是强化产品质量管理和企业选址等要求。《规范条件》提出企业应建立产品可追溯、责任可追究的质量保障机制,增加再生利用产品强制性标准要求,进一步提升综合利用产品质量。明确新建综合利用企业应按要求进入产业园区,引导企业合理布局,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做好《规范条件》宣贯实施工作,组织企业积极申报,营造行业发展的良好氛围,遴选培育一批水平高、行业带动作用显著的标杆企业。加强动态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管理,健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
2024年 第42号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提高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水平,我部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进行了修订,形成《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现予以公告。《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9号)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总则
二、企业布局与项目选址
三、综合利用能力
(一)通用要求
企业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综合利用。厂区条件、设施设备、技术工艺、溯源能力、资源利用、能源消耗等应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实缴资本不少于500万元,梯次利用企业产能原则上不低于1000吨/年,再生利用企业产能原则上不低于5000吨/年(按可处理的废旧动力电池重量计算)。
2.土地使用手续合法(如土地为租用,新申报时租用合同续存期限不少于10年),厂区面积、作业场地面积应与企业综合利用能力相适应,作业场地满足硬化、防渗漏、耐腐蚀等要求。
3.应选择生产自动化程度高、能耗低、环保水平和资源利用水平先进的生产设施设备,采用节能、节水、环保、清洁、高效、智能的先进适用技术与工艺。鼓励企业使用绿色电力。
4.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应按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管理有关要求建立溯源系统,具备信息化溯源能力并开展溯源工作,将相关溯源信息及时准确地上传至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
5.应设立专门的废旧动力电池贮存场地,配备红外热成像监控预警、烟雾自动报警等安全防护设施,并安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巡查。
6.对于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采取相应措施实现合理回收和规范处理,确保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7.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要求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建立用能考核制度,配备必要的能源(电、天然气、水等)计量器具。加强对运输、拆卸、储存、拆解、检测、利用等各环节的能耗管控,降低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综合利用企业在废旧动力电池入库前将电池中残留的余电通过外接电路法释放到储能设施、工厂微电网或电网再利用。鼓励企业探索开展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产品碳足迹核算,鼓励企业参与制定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产品碳足迹核算有关标准。
8.每年用于研发及工艺改进的费用不低于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业务收入的3%。鼓励企业申报省级及以上独立研发机构、工程实验室、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
(二)梯次利用企业要求
1.应核实废旧动力电池来源,将相关溯源信息及时准确地上传至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确保用于梯次利用的废旧动力电池来自新能源汽车退役动力电池。
2.应具备废旧动力电池拆分的技术手段和能力,配备吊装、绝缘测试、焊点铣削、切割、清洗等设备,按照国家标准《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拆解规范》(GB/T 33598)要求进行电池包(组)和模块的拆解,并将拆分后的零部件分类存放。
3.应具备检测动力电池性能指标的技术手段和能力,配备充放电测试、电压内阻测试等设备,开展电池状态评估,按照国家标准《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3部分:梯次利用要求》(GB/T 34015.3)判定其是否满足梯次利用要求。
4.应具备拆分电池自动化重组和梯次产品质量检验的技术手段和能力,配备机械辅助搬运、激光焊接、高温老化、激光打码或喷码等设备,对拆分后的电池进行二次组装形成梯次产品,并对梯次产品的质量、安全等性能进行检验,梯次产品需符合所在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
5.应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及锂电池编码规则有关政策和国家标准要求对梯次产品进行重新编码,保留并不得损毁或遮挡原动力电池编码。在产品显著位置贴示符合《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4部分:梯次利用产品标识》(GB/T 34015.4)要求的梯次产品标识。
6.优先支持具有多项相关技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企业申请规范条件公告。年梯次利用的废旧动力电池量应不低于实际废旧动力电池回收量的60%(其中利用量和回收量均按重量计算)。回收到的不可梯次利用的废旧动力电池应交由符合本规范条件的再生利用企业处理。
7.应承担本企业生产销售梯次产品的保修和售后服务,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并在产品使用说明或其他随附文件中提示使用防护、运行监控、检查维护、报废回收、安全风险等有关注意事项及要求。
8.应承担梯次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责任。自建或与用户共建梯次产品在线监测平台,监测产品运行状态和流向。
(三)再生利用企业要求
1.具备废旧动力电池安全拆解机械化作业平台及工艺,配备放电、自动化破碎、分选等设备,鼓励采用精细化、智能化拆解设备,按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再生利用 第3部分:放电规范》(GB/T 33598.3)、《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单体拆解技术规范》(QC/T 1156)要求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放电、拆解、破碎、热解及分选。若企业具备带电处理技术,可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带电处理。
2.具备产业化应用的湿法、火法或材料修复等工艺,可实现元素提取或材料修复,对电子元器件、金属、石墨、塑料、橡胶、隔膜、电解液等零部件和材料可合理回收和规范处理,具有相应的污染控制措施,以及对不可利用残余物的规范处置方案。再生利用企业应当兼顾处理电动自行车废锂离子电池等。
3.积极开展针对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等再生利用技术、设备、工艺的研发和应用,努力提高废旧动力电池再生利用水平,通过冶炼或材料修复等方式保障主要有价金属得到有效提取回收。其中,破碎分离后的电极粉料回收率不低于98%,杂质铝含量低于1.5%,杂质铜含量低于1.5%;冶炼过程锂回收率应不低于90%,镍、钴、锰回收率不低于98%,碳酸锂生产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低于2200千克标准煤/吨;采用材料修复工艺的,回收利用的材料质量之和占原动力电池所含目标材料质量之和的比重应不低于99%。工艺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90%以上。
四、产品质量
五、环境保护
六、安全生产和人身健康
七、社会责任和职业教育
九、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范条件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本)》《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19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59号)同时废止。
(三)本规范条件实施前已取得公告的综合利用企业,应在本办法实施后1年内达到本办法要求,并补充必要的证明材料,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机构和专家验收核实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件:
1.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公告申请书
2.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执行情况和企业发展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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